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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不抵債 #入不敷支 #收入大減 # 無能償債 #債務舒緩 # 債務重組 # 清盤破產
債務舒緩
DRP
個人自願安排 IVA
易批手續簡便的高息貸款及卡數,一般年利率達25%-45%不等,使借款人承受極大的還款壓力,只好以債冚債方式處理債務,致入不敷支及債台高築,更甚者被迫破產。
債務舒緩計劃(Debt Relief Plan, DRP)是獨立與債權人就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審視財務問題;商討並重新規劃俱體可行性的還款方案,以減輕債務人的還款負擔;使債務人的還款負擔得以舒緩之餘,能維持合理的生活水平,過正常生活,免於破產。
債務重組IVA,正式名稱為個人自願安排。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20條,個人自願安排IVA是面臨破產人仕的另一個選擇,需經法院認可的會計師/律師負責的法律桯序。透過認可代表,根據債務人的個人背景及財務狀況向法庭及債權人提出俱可行性的還款方案,並召開債權人會議就該方案進行協商,一般75%通過即成。
達成新還款協議後,債務人需依法庭頒令的還款方案清繳債務。一般還款利率可較原先降低達80%,申請人可避免破產,保留現有工作及專業資格,重新開展新生活。
此外,設有企業債務重組服務,讓週轉困難的企業,能與債權人就貸款事宜進行磋商,使借貸雙方能根據實際的情況,達成雙贏的還款協定;企業免於倒閉,債權人免於壞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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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債務舒緩DRP
適合債項數目一個以上及欠債額較少的債務人(欠款少於10萬,但必需超過月薪十倍);
適合敏感行業 (如銀行職員、專業人員、保險、金融及公務員等行業);
費用較少(毋須支付法律程予費用、代名人月費、律師及會計師費用);
大副減少所需付的利息;
申請時間較短及簡單(無需經任何法律程序及經代名人安排還款);
可選擇舒緩部份債務,並保留部份信用卡或信貸戶口;
毋須通知僱主及家人
減息減還款負擔,重新規劃還款方案,過正常生活,免於破產
選擇個人自願安排IVA
一般適合債項數目較多、欠債較大的債務人;
有較穩定收入而欠債超過月薪十八倍以上的債務人;
敏感職業而不能申請破產的債務人,如公務員、律師、會計師、保險顧問及生意人等
大大減少的利息及過期罰款等支出;
在一般情況下,不需要通知僱主,甚至家人(就職於金管局管轄範圍之機構如銀行、財務公司從業員,僱主會獲知其職員的IVA申請);
終止債權人的追數行動,減少其滋擾;
沒有破產條例的限制和不會有破產身份或記錄;
主要5個程序:委派代名人和擬備資產負債表和收支賬目、由律師和代名人協助擬備俱可行性的還款方案、臨時命令和代名人就債務人方案作出建議書、債權人會議及實施和監管已通過的IVA。
破產 Bankruptcy
破產是失業、嚴重資不抵債或不符合申請債務重組人士的另一選擇。破產是按香港法例之破產條例的一個法定程序,讓無力償債的債務人向法院自行提交破產呈請,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水平,免受還債壓力造成負面影響。破產法例下,需調查無力償債的原因,及收集和變現破產人的全部資產,把其攤分給債權人;同時亦會懲罰違反破產法例條文規定的破產人。
破產管理處會就每個個案的情況,釐定一個合理的生活保障額。破產人士如收入低於這個保障額,證明無力還債的話,是不需清繳債項的。如果破產人的收入在扣除日常開支後,尚有餘額將用作還債,一般破產年期為4年,最長為8年,期間破產人的生活會受到部份限制,破產記錄亦會留底及可能影響其專業資格。
個人破產
所有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
受託人會變賣破產人士在香港和海外的財產;
如果破產人士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宇,受託人會變賣破產人士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股份;
破產人企圖以欺詐方式轉移資產,實屬違法;
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和銀行及其他財務機構的帳戶;
不可取得進一步的信貸;
只能開立一個儲蓄戶口作支取薪金之用;
聯絡資料若有更改,必須通知受託人;
破產人的生活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許胡亂花費,如乘搭的士,娛樂場所或自費外遊等;
破產人不可為保險繼續供款,除非獲批准;
破產人不可以購買物業或汽車。但可旅行娛樂,但所有開支都不能由破產資產和收入支付;
破產人不能在某些行業執業,例如律師、公務員,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金融業)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必須通知其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署。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其僱主;
在頒布破產令後,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就有關的破產令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上刊登廣告;
收到破產呈請通知後,債權人一般都停止收數行動;
破產期滿後,欠債餘額可一筆勾銷;
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時,需連同8,650元之款項一併繳交破產管理署,以支付破產管理署替破產人辦理破產事務之一切開支。根據破產條例,此按金必須繳付並不能減免;同時債務人亦須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予高等法院作排期聆訊之用。
清盤 Insolvency
破產和清盤是結束自己的業務 ( 或結束他人的業務 ) 的其中一些方法,但只可視為最後的解決辦法。破產只針對獨資經營或合夥業務,而清盤則針對有限公司。我們可就貴公司之實際情況、要求及所需服務,提供免費初步諮詢及評估服務,並可為債權人及公司擔任清盤人,幫助客戶盡快處理清盤事宜。
公司清盤 Winding up
1. 清盤呈請
只有「有限公司」才能被清盤。概括而言,有限公司會透過「清盤」之法律程序將所有資產變賣套現以償付債務,並最終將公司結束。
有限公司乃根據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註冊成立之公司,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持有該公司之股份的價值,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情況,是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擔保有限公司,但在商業機構中較為少見。
根據《公司條例》第177及178條規定,倘若某公司不能支付10,000元或以上的債務(或在特殊情況下由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訂明之金額),其債權人便有理由提出清盤呈請。
債權人預期雙方將會就有關債項發生爭議(例如有關公司可能會爭辯或索性否認欠債),債權人可先向該公司提出訴訟以尋求法庭判決,而非立即進行清盤呈請。換句話說,債主可向該公司提出訴訟,從而獲得法庭判決以確定該公司所欠債項。如果該公司仍不遵守法庭判決還債,債主便可繼而提出清盤呈請(或透過其他法律程序)以執行有關判決。
除債權人外,任何股東或有限公司本身均可提出清盤呈請。公司亦可自動清盤而毋須法院頒布清盤令。例如:公司之董事及或股東,被公司大股東將其摒除於公司管理層之外。在此情況下,呈請之理由通常為:該公司之處理事務方式現正或曾經不公平地損害部分成員/股東權益(《公司條例》第168A條),及該公司之清盤乃公正及公平(《公司條例》第177(1)(f)條)。破產
管理署查閱強制性公司清盤紀錄(經由法庭頒令清盤的紀錄),查閱費為85元。有關查閱之申請表格可於破產管理署網站下載。
2. 自動清盤
無論有沒有財務困難,公司亦可召開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將該公司清盤結業。當清盤決議通過後,該公司便可向法庭申請頒布清盤令(透過類似債權人清盤呈請之程序)。此外,該公司可選擇通過特別決議將公司自動清盤,而毋須法庭頒布清盤令。
例如:公司有重大負債並無法繼續經營或付清債務,可考慮選擇自動清盤。有關程序包括:股東通過自動清盤的特別決議、決議通告須於通過該決議之14日內刊登於政府憲報、公司須召集債權人大會(大會通告須刊登於政府憲報及中英文報章)、公司董事須在大會召開前就公司事宜作出完整聲明,並附帶一份債權人名單及預計申索款額。大會上可就清盤事項的細節通過決議、大會上可提名清盤人,並可委任核查委員會監督清盤人之行使權利過程。清盤人可處理公司事宜,並可每年召開公司或債權人會議,就有關清盤事宜作出匯報及討論。當公司清盤事宜全部完成後,清盤人將提交一份清盤賬目,並最後一次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
倘若未能在股東大會上通過自動清盤的特別決議,公司董事會亦可通過決議將公司清盤,理由為公司因負債而不能繼續經營。記錄該決議的聲明須經董事簽署並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並須於隨後 28 日內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決議聲明送交時亦須委任臨時清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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